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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是提高全体劳动者安全生产素质的一项重要手段。所谓安全培训,一般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煤气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
·危化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危化品单位采购员、保管员;
·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一般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职业卫生健康培训;
·卫生救护培训:CPR+AED;救护概念+CPR+AED+气道异物梗阻;创伤救护。
▶▶ 安全咨询
安全咨询服务,是企业聘请安全技术服务第三方公司,针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问题,通过派遣专业的技术人员从管理、技术、机制等方面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进而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管理。
咨询部主要服务对象为江阴市工贸企业。安全咨询服务项目有安全服务管家(即安全托管)、双重预防体系创建、风险报告、企业标准化创建、各类应急演练、安全培训等。
企业通过聘请安全技术服务第三方公司开展安全咨询服务,能够管控风险,发现隐患,遏制事故的发生,提升企业整体安全形象,保障员工生命安全。
安全管家服务;
安全风险报告咨询;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咨询;
安全标准化咨询;
安全专家检查服务;
应急演练指导服务;
安全文化建设:
根据企业内外部安全管理环境及实际需要制定安全文化发展战路及计划,以保证企业在安全文化建设中的主动性,从而塑造更为可行的适合企业安全发展需要的安全文化体系。我们协助企业在对安全文化各种影响因素及安全文化现状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安全文化建设时机及目标模式,确定安全文化建设的切入点,制定安全文化建设的战略计划。
▶▶ 安全评价
01、安全预评价
在系统生命周期内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阶段,通过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总图布置、工艺与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体系构建等方面的分析,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进行安全风险的识别及其风险大小的判定,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风险控制对策措施建议。使系统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并做出预测性评价结果综述的活动。
02、安全验收评价
在系统生命周期的试运行阶段,经现场勘验和信息采集,核查系统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落实情况,考察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效果,评价整体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和安全风险控制效果,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风险控制对策措施建议,并做出评价结果综述的活动。
03、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现状评价是在系统生命周期内的生产运行、维护阶段期,通过对系统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进行安全风险的识别及其风险大小的判定,查找该系统生产运行、维护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子并判定其权重,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风险控制对策措施及建议,使系统在运行、维护期内的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做出评价结果综述的活动。
0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企业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05、安全其他
·安全条件(预)评价
·双重预防机制体系构建咨询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重大危险源评估;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信息登记
·化工企业在役装置安全诊断
·专家安全检查
▶▶ 职业卫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X射线,Y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的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分布很广,其中以煤炭、冶治金、建材、机械、化工等行业职业病危害最为突出。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时机: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可研阶段、初步设计阶段。
意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提供可续依据。
法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时机:所有企业每年一次
意义: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
法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时机: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三年一次
意义: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定期或不定期对该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健康影响等职业病危害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
法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5号)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时机:一般的企业三年一次。严重企业每年一次
意义:对全面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与浓(强)度,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定期进行检测并做出相应评价。
法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5号)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